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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ღღ◈ღ◈、运输ღღ◈ღ◈、消纳ღღ◈ღ◈、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ღღ◈ღ◈。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ღღ◈ღ◈,是指各类建(构)筑物ღღ◈ღ◈、地下管网ღღ◈ღ◈、道路桥隧ღღ◈ღ◈、水利河道ღღ◈ღ◈、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ღღ◈ღ◈、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ღღ◈ღ◈、弃料ღღ◈ღ◈、泥浆及其他废弃物ღღ◈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ღ◈,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ღღ◈ღ◈,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ღღ◈ღ◈,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ღღ◈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ღღ◈ღ◈。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ღღ◈ღ◈;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ღღ◈ღ◈。
发展和改革凯发k8一触即发ღღ◈ღ◈、经济和信息化ღღ◈ღ◈、公安ღღ◈ღ◈、财政ღღ◈ღ◈、国土资源ღღ◈ღ◈、城乡规划坐在木棒开始加热ღღ◈ღ◈、城乡建设ღღ◈ღ◈、环境保护ღღ◈ღ◈、城管执法ღღ◈ღ◈、城乡交通运输ღღ◈ღ◈、城乡水务ღღ◈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ღღ◈ღ◈,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ღღ◈ღ◈。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ღღ◈ღ◈、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ღღ◈ღ◈,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坐在木棒开始加热ღღ◈ღ◈、循环利用的措施ღღ◈ღ◈。推广装配式施工和一体化装修ღღ◈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ღღ◈ღ◈、堆放ღღ◈ღ◈、填埋建筑垃圾ღღ◈ღ◈,不得将危险废物ღღ◈ღ◈、工业垃圾ღღ◈ღ◈、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ღღ◈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ღღ◈ღ◈;对举报属实的ღღ◈ღ◈,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ღღ◈ღ◈。
第九条 市ღ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ღღ◈ღ◈、产品开发ღღ◈ღ◈、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坐在木棒开始加热ღღ◈ღ◈。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ღღ◈ღ◈、国土资源ღღ◈ღ◈、城乡规划ღღ◈ღ◈、城乡建设ღღ◈ღ◈、城市管理ღღ◈ღ◈、环境保护ღღ◈ღ◈、城乡水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ღღ◈ღ◈,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ღღ◈ღ◈、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ღღ◈ღ◈、选址和规模ღღ◈ღ◈,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ღღ◈ღ◈。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ღღ◈ღ◈,实行财政补助制度ღღ◈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ღღ◈ღ◈。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ღღ◈ღ◈,其他农用地ღღ◈ღ◈、林地以及建设用地ღღ◈ღ◈,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ღღ◈ღ◈,可以申请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ღღ◈ღ◈。
第十三条 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ღღ◈ღ◈,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ღღ◈ღ◈,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ღღ◈ღ◈,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ღღ◈ღ◈。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坐在木棒开始加热ღღ◈ღ◈、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ღღ◈ღ◈、省和市有关规定ღღ◈ღ◈,不得擅自拒绝受纳建筑垃圾ღღ◈ღ◈,不得接收工业垃圾ღღ◈ღ◈、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ღღ◈ღ◈,不得擅自封场关闭ღღ◈ღ◈。
第十五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ღღ◈ღ◈、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ღღ◈ღ◈,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ღღ◈ღ◈,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ღღ◈ღ◈。
历下区ღღ◈ღ◈、市中区ღღ◈ღ◈、槐荫区ღღ◈ღ◈、天桥区ღღ◈ღ◈、历城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ღღ◈ღ◈,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ღღ◈ღ◈;长清区ღღ◈ღ◈、章丘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ღღ◈ღ◈,向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局申请ღღ◈ღ◈。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由建设工程ღღ◈ღ◈、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凯发k8一触即发ღღ◈ღ◈,内容包括ღღ◈ღ◈:
(二)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名录中选定的长期消纳场ღღ◈ღ◈、临时消纳场ღღ◈ღ◈、综合利用企业ღღ◈ღ◈、无害化处理厂及双方签订的消纳合同ღღ◈ღ◈;
(四)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运输企业准入名录中选定的运输企业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ღღ◈ღ◈。
前款第三项拟将土石方施工产生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ღღ◈ღ◈、山体修复ღღ◈ღ◈、土地复耕ღღ◈ღ◈、园林绿化的ღღ◈ღ◈,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ღღ◈ღ◈。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ღღ◈ღ◈。对予以核准的ღღ◈ღ◈,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ღღ◈ღ◈;不予核准的ღღ◈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ღ◈ღ◈。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ღღ◈ღ◈,城市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核查ღღ◈ღ◈。对需要现场就地消纳建筑垃圾的ღღ◈ღ◈,予以核减相应建筑垃圾排放量ღღ◈ღ◈。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ღღ◈ღ◈、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ღღ◈ღ◈。临时通行证应当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ღღ◈ღ◈、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ღღ◈ღ◈。
第二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各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ღღ◈ღ◈,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ღღ◈ღ◈。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ღღ◈ღ◈、综合利用项目扶持ღღ◈ღ◈、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ღღ◈ღ◈、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服务管理等事项ღღ◈ღ◈。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ღღ◈ღ◈、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ღღ◈ღ◈,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ღღ◈ღ◈、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局或者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ღღ◈ღ◈。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ღღ◈ღ◈、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ღღ◈ღ◈,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ღღ◈ღ◈,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运输车辆适量装载ღღ◈ღ◈、密闭运输ღღ◈ღ◈、车辆洁净等措施ღღ◈ღ◈。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ღღ◈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ღღ◈ღ◈、车辆ღღ◈ღ◈,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ღღ◈ღ◈。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ღღ◈ღ◈、申请程序ღღ◈ღ◈、准入名录ღღ◈ღ◈、退出条件ღღ◈ღ◈、退出名录和运输车辆信息ღღ◈ღ◈,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ღღ◈ღ◈,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ღღ◈ღ◈;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ღღ◈ღ◈,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ღღ◈ღ◈,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ღღ◈ღ◈。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ღღ◈ღ◈、聘用协议的ღღ◈ღ◈,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ღღ◈ღ◈。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ღღ◈ღ◈、运输ღღ◈ღ◈、消纳实行联单管理制度ღღ◈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消纳量的一致ღღ◈ღ◈。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公布ღღ◈ღ◈。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ღღ◈ღ◈,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ღღ◈ღ◈。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ღღ◈ღ◈。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ღღ◈ღ◈,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ღღ◈ღ◈、再生利用的ღღ◈ღ◈,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ღღ◈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ღღ◈ღ◈、山体修复ღღ◈ღ◈、土地复耕ღღ◈ღ◈、园林绿化等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再生利用产品ღღ◈ღ◈。
鼓励将拆除建(构)筑物ღღ◈ღ◈、建设工程弃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凯发k8一触即发ღღ◈ღ◈、砌块ღღ◈ღ◈、填料ღღ◈ღ◈、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ღღ◈ღ◈。
工程建设单位ღღ◈ღ◈、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要求实现了本条第一款ღღ◈ღ◈、第二款规定用途的ღღ◈ღ◈,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建筑垃圾清运完毕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ღღ◈ღ◈,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规定ღღ◈ღ◈,给予相应补贴ღღ◈ღ◈。
第三十二条 市ღ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ღღ◈ღ◈、财政ღღ◈ღ◈、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ღღ◈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ღღ◈ღ◈,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ღღ◈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ღღ◈ღ◈,并对利用下列方式进行综合利用的ღღ◈ღ◈,优先安排相关用地ღღ◈ღ◈: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ღღ◈ღ◈,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ღღ◈ღ◈、粉尘ღღ◈ღ◈、噪声等ღღ◈ღ◈,防止再次污染ღღ◈ღ◈。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ღღ◈ღ◈、行业标准ღღ◈ღ◈,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标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统一标识ღღ◈ღ◈。
对符合国家标准ღღ◈ღ◈、行业标准的再生利用产品ღღ◈ღ◈,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ღღ◈ღ◈、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ღღ◈ღ◈,及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ღღ◈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ღღ◈ღ◈,在规划设计ღღ◈ღ◈、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ღღ◈ღ◈。
第三十六条 市ღღ◈ღ◈、区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建筑垃圾处置日常巡查ღღ◈ღ◈,实施对建筑垃圾排放ღღ◈ღ◈、运输ღღ◈ღ◈、消纳ღღ◈ღ◈、综合利用的日常监管ღღ◈ღ◈,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ღღ◈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市ღღ◈ღ◈、区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基本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ღღ◈ღ◈,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运行ღღ◈ღ◈。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国土资源ღღ◈ღ◈、城乡建设ღღ◈ღ◈、环境保护ღღ◈ღ◈、城管执法ღღ◈ღ◈、城乡交通运输ღღ◈ღ◈、城乡水务ღღ◈ღ◈、林业和城乡绿化ღღ◈ღ◈、人防ღღ◈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ღღ◈ღ◈、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相互提供有关管理信息ღღ◈ღ◈,实现管理信息共享ღღ◈ღ◈。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ღღ◈ღ◈、拆除工程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年度排放计划ღღ◈ღ◈,提供给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统筹安排消纳和综合利用ღღ◈ღ◈。
第四十条 未及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变更ღღ◈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信息变更的ღღ◈ღ◈,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变更ღღ◈ღ◈。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将建设单位ღღ◈ღ◈、施工单位ღღ◈ღ◈、运输企业及车辆ღღ◈ღ◈、消纳场运营企业ღღ◈ღ◈、再生利用企业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记录依法纳入社会信用平台ღღ◈ღ◈。
第四十二条 城乡建设ღღ◈ღ◈、国土资源坐在木棒开始加热ღღ◈ღ◈、环境保护ღღ◈ღ◈、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ღღ◈ღ◈,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并提供技术支持ღღ◈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移送部门ღღ◈ღ◈。
第四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ღღ◈ღ◈,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ღღ◈ღ◈,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ღღ◈ღ◈:
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ღღ◈ღ◈、第四项违法行为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ღღ◈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凯发k8一触即发ღღ◈ღ◈,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ღღ◈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凯发k8一触即发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输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未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责任ღღ◈ღ◈,致使运输车辆未适量装载或者未密闭运输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给予警告ღღ◈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ღღ◈ღ◈、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使用虽纳入名录但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ღღ◈ღ◈、二ღღ◈ღ◈、三ღღ◈ღ◈、四ღღ◈ღ◈、五项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ღ◈,责令停工整治ღღ◈ღ◈,并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ღ◈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ღ◈ღ◈。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ღღ◈ღ◈、车体不洁或者车轮带泥行驶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ღღ◈ღ◈、时间行驶的ღღ◈ღ◈,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ღ◈,不得上道路行驶ღღ◈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随意倾倒ღღ◈ღ◈、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ღღ◈ღ◈,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ღღ◈ღ◈,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建筑垃圾消纳场拒绝受纳建筑垃圾ღღ◈ღ◈,接收工业垃圾ღღ◈ღ◈、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ღღ◈ღ◈,或者擅自关闭的ღღ◈ღ◈,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局ღღ◈ღ◈、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ღღ◈ღ◈,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ღღ◈ღ◈、滥用职权ღ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ღ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第五十五条 阻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ღ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ღღ◈ღ◈、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ღღ◈ღ◈、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ღღ◈ღ◈,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条例ღღ◈ღ◈。